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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闻,广东省盐务局原局长、广东省盐业总公司原总经理沈志强涉嫌受贿65。9万元被受审时,称其是在情人白某的死缠烂打下,为了不影响家人,才贪污的,并表示其受贿所得都进了情人白某的腰包,他本人一分钱也没有拿到。同样是广东,增城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邱伙胜被控受贿105万元。在近日接受受审时,邱伙胜表示其受贿全因被情妇韩某勒索,其中98万元的赃款全部落入情妇口袋。他声称自己沦落到如此地步,完全源于姓韩的情妇。数名行贿人在证词上都提到,邱伙胜在要钱时泪流满面,说如果没有钱就会“家破人亡”或者“两公婆要一起跳楼”好象是上了情妇的“贼船”而从此被套牢、被挟持。
无独立有偶,某省一贪官月收入不高,却要出80000元/月包养一月薪高于自己的漂亮女大学毕业生,吃住玩穿还在外,经过几轮“运作”不知结果如何?但收入低的官员为什么能如此出手大方包养收入比自己高的年轻女子做情人,而且这是不是唯一的承包行为还很难说。相对于广东的那两位贪官,这位大人属于收入不高但却是不差钱的主。
不知那位漂亮女大学生是否想过,这种当官的月收入还不如自己多,他们花天酒地的钱肯定不是正常工资收入,更不可能是科研获奖或大笔稿费,肯定是贪污百姓的血汗钱,这种钱与偷摸抢劫、走私贩毒搞来的钱一样都是不义之财产,伤天害理的钱。善良人凭良心不能做助纣为虐的事,相反应该路鄙视这种人的人格。对贪官情人来说也是有风险的,风险来自贪官的老婆的反击,贪官的其它阴谋利用,涉黑贪官的人身控制,贪官被打击的牵连。当了贪官的情妇,与杀人放火犯同床共枕一样,有朝不保夕的危险。即使和平落幕收场,也容易形成好逸恶劳,失去方向感,影响了名声难以得到真正的情感归宿。
情人的原意一是指感情深厚的友人,一是指恋人。现代意义的情人指因为感情发生性关系,却没成为法定配偶,他们之间互称情人。现在所称的情人,一般指婚外性伴侣。前述一是有情妇没有钱,另一是不差钱,还要用相当于十几个公务员的月工资去“高攀”比自己收入丰厚的美女大学生。两种情形一个途径,都是靠贪腐支撑,不是情人关系,而是“钱”人关系。
有人盘点2009年贪官与情妇大多各有不幸。贪官情妇的上场都是相似的,而下场则各有各的不幸。“上场”相似,都是各取所需要,风流浪漫,灯红酒绿,轻歌曼舞凝丝竹;“下场”不幸,有的被杀人灭口(如辽宁凌源卫生局副局长手榴弹炸情妇被判刑6年;济南原人大主任段义和派人炸死情妇被判死刑);有的因和贪官沆瀣一气,参与犯罪而被法律制裁(如助贪、包庇、窝藏等。如女主播李泳卷入广东政协主席陈绍基案欲从香港出境被抓就是一例;浙江省交通厅原厅长赵詹奇因犯受贿罪被一审判处无期徒刑,他的情妇汪某近日因收受请托人的55万元,被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有的中途翻脸,恩断情绝,(如广安市广安区检察院反贪局特侦队原队长刘履江因情人移情别恋,怒而掐死情人被判处死刑);有的因私情败露,或案发牵连,导致家庭破裂,社会不屑。
情人与贪官合伙受贿“利益均沾”者亦不乏其人。有的是始终共谋,有的则是同床异梦,各怀鬼胎。有的当然被绳之以法。
目前,法律上把情妇参与贪污当作特定关系人治罪。笔者在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就在一篇杂文中建议设立享用贪污受贿财物罪,对贪官的特定关系人(包括情妇)虽然没有直接参与弄权、收钱,但明知是超出官员经济能力的巨额财物,却心安理得地享用予以治罪,让明知故“享”的家人或情妇付出法律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