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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践行市政公用局"与民贴心、待民热心、让民舒心"的"三心"服务理念,加强内部管理,强化社会监督,不断提高对外服务水平,提升用户对公用事业收费服务中心品牌化服
务的社会满意度,特制定本制度。
一、服务内容
1、负责自来水、燃气、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用户的抄表收费工作。
2、收取燃气保险费、青岛热电集团和泰能热电公司用户的供热费。
3、协助做好自来水、燃气、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等业务政策、法规知识的宣传工作。
二、服务标准
1、严格执行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和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2、工作人员严格遵守抄收服务规范,态度和蔼,语言文明,着装统一,挂牌服务,行为规范,妥善处理抄收问题。
3、抄收员应严格按照营业站制定的月抄表计划进度表
进行抄表收费工作,提前三天张贴抄表通知。用户不在无法入户抄表,抄收员应在三日内进行抄收回头表工作。
4、积极开展便民利民服务活动,开展进社区访客户等公益宣传服务活动。
三、服务承诺
青岛市公用事业收费服务中心在对外服务过程中,确因单位及员工自身原因给用户造成误解、不满的,须向用户赔礼道歉,并按青岛市公用事业收费服务中心对外服务奖惩办法
对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
四、投诉监督
(一)对违背上述承诺的,可拨打青岛市公用事业收费服务中心或青岛市市政公用局热线电话反映或投诉。
青岛市公用事业收费服务中心客户服务部电话:
83730066(周一至周五8:30-17:00)
青岛市市政公用局热线电话:12319(24小时服务)
(二)对不涉及第三方认定的服务责任投诉,在接到投诉后2小时内联系用户进行沟通,4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回复用户。
(三)青岛市市政公用局设立社会服务责任承诺制度监督办公室(设在局纪委监察室),负责投诉处理的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