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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看到一些见义勇为者在他们面对与自己毫不相干的犯罪活动进行当中挺身而出,以鲜血甚至生命保护和救助了那些根本就不值得去流血和玩命的没有良心的东西,使他们的生命或者财产免遭侵害。而当自己的恩人或者受伤住院或者遇难身亡之后,有些混账的受益人要么装聋作哑要么冷若冰霜,甚至还有的因为害怕受到报复而拒绝出面指证罪犯,从而使英雄的义举无法得以查实和确认,也无法得到应有的荣誉和待遇,枉受嘲笑和冷漠。
据成都市2001年10月27的媒体报道,一个外地的打工妹出于好心救助了一个不慎摔伤的老太婆,送到医院后其子女竟一口咬定是打工妹的自行车撞倒了老太婆,并无耻的威逼打工妹为其交付了数千元的住院费,尽管事后现场有近百名目击者为打工妹作证,可是那该死的老家伙及其子女却偏偏不肯改口,一副非要在打工妹身上榨尽最后一滴油水才肯罢休的丑恶嘴脸令人恶心!
真不知如今的世道人心何以如此险恶卑鄙!
如果说就上述媒体报道的事件诉诸公堂的话,如果现场没有近百名目击者,或者目击者都不敢且不愿出庭作证的话,那位可怜的打工妹无疑是倒了血霉。因为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原则,打工妹要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就必须拿出证据证明自己的清白。而那个老太婆及其子女家人也许恰恰就是利用了这点优势,加之世居本地三亲四戚七大姑八大姨人多势众,谅你一个小小的外来户弱女子敢说半个不字?何况一个打工妹能挣多少钱?又有多少时间和精力来奉陪一场马拉松官司?恐怕最后结局只好是自认倒霉,任人宰割,认赔出血。
我们呼唤正义,尊崇并倡导见义勇为和助人为乐的精神。可是,在一个正义得不到起码的公平善待的社会里,正义的挺身而出有时恰恰加剧了世风道德的堕落。这是多么荒谬可悲的现实!
如果我们的法律无法保护善行和义举,这样的法律有个屁用?象那种是非不辨善恶不分狗咬吕洞宾的老太婆及其家人,良心真他妈的被狗吃了。这样的人摔死了活该,没有摔死也最好让他躺在路边冻死或者饿死,免得祸害糟蹋人世间仅存的一点点希望。而法庭在审理类似的民事诉讼纠纷时,不妨突破常规,放宽尺度(只需要让受益人多负举证之责便可),万万不可让那些显而易见的无赖和市侩得逞。让好人扬长而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