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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七章 同居还是事实婚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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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道张伯伯要离婚的真正原因吗?”黄一曦耐心地询问。

    李红霞迟疑了一下,摇了摇头。

    陈丽花看到李阿姨也说不清楚老张要离婚的真正原因,就开始发挥她的八卦精神了,“是不是老张要走了,想和他原配埋在一起?”

    听说老张和前头妻子感情很好,和李红霞的感情越来越淡,大家也清楚。

    “他要是想和她葬在一起,我不反对的,可是他还是要离婚。”李红霞觉得很委屈,她什么都不争着,只想安安静静地度过晚年,让儿子儿媳妇有个栖身之所,为什么老张还是不愿意?

    “小曦呀,他让我签了这个,说不签的话也一样,我们没有登记,本来就不是夫妻。”李红霞掀开好几层上衣,从最里面的口袋掏出一个用完的便携式手帕纸套,一边放着现金,一边放着一张折叠起来的a4纸。

    李红霞小心翼翼地展开,递给黄一曦,仿佛把她这辈子的希望都递过去,黄一曦无语地接过,是一份分居协议书,里面的条款挺苛刻的,分居,净身出户,李红霞和她生的儿子孙子自签完分居协议后立刻搬家。

    从这份分居协议上看,张自力和李红霞在一起没有进行婚姻登记,张自力认为,他们只是同居关系。

    黄一曦呆了一下,没想到张自力和李红霞竟然这样,要知道事实婚姻,在以前的农村的确不少是这样的情形,他们承认世俗的婚礼,对那一纸文书并不看重。

    但是在城市,很少有这样的情形,要知道以前的米粮和布匹等都是粮票布票供应,黄一曦还听林舒芳说起,要拿户口簿去粮站买粮的事。

    不止是米粮的事,比如张自力的儿子和李红霞的儿子,他们历年来填表格什么的,就没有填过继父继母的名字?

    想到这里,黄一曦也觉得不太可能,她小心地求证,“你们什么时候住在一起的?”

    李红霞呆呆地想了一下,“1989年?1990?我也不太记得具体时间了,不过我儿子是1986年生的,老张的妻子是1985年过世的,我老公1988年过世的,他过世没多久我们就在一起了。”

    “肯定是在1994年前吗?”黄一曦又追问一句。

    李红霞肯定地点点头,“那时我儿子刚上幼稚园呢,1994年我儿子都上小学二年级了。”林舒芳也点点头,帮着证实,陈丽花也帮腔,“没错没错,我记得好象是1989年,刚跨过年就是1990年了,小曦儿你是不知道,你那时才刚生出来不久,还没回老家,浑身红红的,还有尿布疹。”

    “……”

    黄一曦觉得她小时候肯定是踩过谢永辰家的锅盖了。

    黄一曦忍着不快,不断地告诫自己要保持职业道德,温声地问李红霞说,“那么,你儿子和他的儿子,读书的时候是怎么填表格的?还有,当时为什么不做婚姻登记呢?”

    不做婚姻登记,还是张自力的主意,据他所说,李红霞的丈夫病逝后,李红霞和她的儿子还能领一份抚恤金,如果和他做了婚姻登记,那么这份抚恤金就会被政府取消,所以两个人住在一起后,只有回老家办了几桌请客,没有进行婚姻登记。

    两个儿子表格上,填的是各自生父生母的名字,可以说,从历年来两家人所填的表格上,绝对看不出他们的关系。

    “他还说了,如果我们是夫妻关系,那么这么多年,我和儿子骗那么多抚恤金,被政府查到了两个人都得抓进去关十几年。”

    话还没说完,李红霞又开始嘤嘤哭泣了。

    是这样吗?陈丽花紧张地看着黄一曦,她到现在也拿老谢死亡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虽然她现在很有钱,可是那是老谢的,她又没有再嫁人,而且钱多了又不咬手。

    黄一曦无语,“这么多年了,你就没问问别人政府的规定?”

    李红霞紧张地摇摇头,哪敢呀,她和张自力的经济本来就是分开的,那点钱并不多,万一问了被收走了,她岂不是得哭死。

    “我可以肯定地告诉你,按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人社部第18号令)第四条规定,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就业或参军的;(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五)死亡的。也就是说,按照规定,你儿子可以领到18周岁,不管你再婚或没有再婚,都不影响他这个权利。”

    李红霞吞了吞口水,“那就是我再再….再婚,是不能领这份钱了?”

    她的声音古怪,好象是知道自己不用坐牢而放松下来,又好象纠结自己和张自力到底是不是夫妻关系。

    黄一曦默默地点点头,因工死亡职工亲属如果丧失供养条件,就不能继续领抚恤金了。“不过你们如果没有办理婚姻登记,在法律上,你不算再婚,所以,你也没有违法。”

    张自力的话只能骗过不懂法律的李红霞之类的人,但没法骗过黄一曦这样的专业法律人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对未按我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是否构成事实婚姻确定了如下认定标准: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李红霞还是一脸不解,黄一曦只能通俗解释,“你们是在1994年前住在一起的,大家都知道你们是夫妻关系,张伯伯想解除夫妻关系,途径有两个,一是你签了这张离婚协议,并和他去民政局领了离婚证,二是你如果不同意离婚,他只能去法院起诉你,并不是张伯伯把你赶出来你们就不是夫妻了。”

    “这么说,我和他在法律上就是夫妻?”李红霞不放心地追问。

    怎么说呢,黄一曦有点头痛,“如果你要法院确认你们是夫妻,法院是不会受理的,但是如果你们要解除关系,还是得起诉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