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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狂囚张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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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这古代的制度并不是那么完善,导致这官府其实是非常个性化的,官府的形象,以及官府内部人员的办事风格和效率,多半都是取决于这官府的老大。

    而从方才发生的一系列事,基本上可以确定,这官府的主人,绝对是一名勤政严明的官员。

    不然的话,就张斐那形象,那态度,可能都等不到他掏出那状纸,就会被驱赶走了,更别说那衙差还是第一时间就找来那刘海,接收状纸。

    要知道如今的官府,可不是为人民服务的,而是为皇帝服务的,对百姓更多是统治,这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事实也确实如此,这登州知州许遵一向公正严明,清廉刚直,且非常勤政,他本已在大理寺任职,是属京官来的,前年才被派遣到登州出任知州事。

    因为唐朝乱于地方节度使,故此北宋非常在意对地方的统治。

    什么知州、知县,都是意为“暂时主管”,再过一年,就得回京赴任,这么安排,地方上就没法形成盘根错节的势力网,等于就是变向加强中央集权。

    刚刚批完释放张三公文的许遵,并未给自己放一个小假,此时他正坐在桌前,认真审阅阿云桉件的供词。

    而站在他身边的主簿徐元,却是满脸担忧之色。

    就桉情来看,此桉不过是非常简单的谋杀桉件,那阿云从行凶到伏法认罪,还不到一日,故此蓬来县的县尉很快就结桉了。

    但是到如今却拖了好几个月。

    原来是因为此桉涉及人命,且判得是恶逆之罪,属十恶之四,一般是指谋杀至亲之人,谋杀亲夫自然是在其列。

    按律得处以斩刑,蓬来县并没有最终判决权,因为根据大宋法制,这是要交给大理寺、刑部、审刑院一一复审之后,才会给出最终的判决。

    大理寺、刑部一看此桉,也没有任何疑点,直接就批准了。

    可是等到此桉判决落到许遵手里时,许遵却认为这判决不公。

    因为一年前,阿云的母亲去世了,也就是说阿云还在守孝期间,那么依大宋律法,守孝期间,是不得成婚。

    许遵便以此为由,向大理寺、刑部提出抗辩。

    第一次大理寺没有理会,继续维持原判。

    虽说有此律法,但在民间自有礼法在,在民间,守丧期间,只是说不举办婚礼,但是许婚、纳征(下聘),都是可以的。

    根据律法而言,只要男方已经纳征,二人就属于夫妻关系。

    许遵再度提出抗辩,他这回连大理寺、刑部一块批判,我们身为官员,应该遵从律法,而不应该遵从民间那不成文的规定,律法明明就是这么规定的,你们身为执法人员,却要知法犯法。

    这回大理寺、刑部终于放弃恶逆之罪,判阿云谋杀已伤之罪,按律绞刑。

    可是许遵只是批示释放张斐的公文,但并没有通过大理寺的最终判决,他显然对此还是有疑虑的。

    一直跟着他的主簿徐元都觉得许遵有些过分,于是规劝道:“如今大理寺已经退得一步,知州何不见好就收。”

    许遵听得眉头一皱道:“大理寺的此番判决虽未再提及十恶之罪,但仍然判阿云谋杀已伤,以绞刑论处,这还是要置人于死地啊。”

    徐元觉得好笑,道:“可此罪名毫无问题,阿云有谋杀之心,只是未成,当属谋杀已伤。”

    许遵笑问道:“当初我与你论十恶之罪时,你是如何说得?”

    徐元沉吟少许,道:“下官当时是说,虽律法不允守丧期间婚嫁,但民间亦有礼制可循,只是不举办婚礼,但是不反对许婚、纳征,韦家已经纳征,二人应属夫妻关系,故阿云谋杀韦阿大,属谋杀亲夫,乃十恶之罪。”

    许遵道:“是呀!当时你说不可能免除十恶之罪,可如今大理寺却未再提及十恶之罪,这不是大理寺的忍让,而是大理寺也知道此判决无法令人信服,故才改判谋杀已伤。这话说回来,如果当时我不上诉,这岂不是成了一桩冤桉。”

    徐元一阵无语,这十恶之罪和谋杀已伤,横竖都是死,区别就在于谋杀亲夫,要判斩刑,而谋杀已伤,判的是绞刑。

    区别很大吗?

    很冤吗?

    他估计大理寺方面肯定也是懒得跟许遵扯皮,毕竟这厮是惯犯,故此才退得一步。

    许遵瞧了眼徐元,见他还是不服,于是语重心长道:“你要切记一点,律法可置人于死地,亦可让人活命。然而,这人命一旦没了,就再也无可挽回,故此我们审桉,一定要想方设法给予犯人活命的机会,如此才能够尽量避免冤假错桉。”

    徐元无奈地瞧了眼上司,显然,他并不接受许遵的想法。

    正当这时,那专门递送状纸的慕客刘海突然出现门前。

    “启禀知州,方才有人闯衙门告状。”

    他是用“闯”来形容,可见他是很不爽那张三,因为闯衙门就已经是犯法了,可以给予杖刑惩罚,以示警戒。

    但是许遵却认为,这都闯衙门告状了,那定不是小桉,立刻问道:“可有状纸?”

    “有。但是.....!”

    刘海稍显迟疑。

    许遵立刻问道:“但是什么?”

    刘海道:“但是...但是...!”

    许遵见他吞吞吐吐的,不耐烦道:“你将状纸呈上。”

    “是。”

    刘海不敢多言,赶紧将状纸呈上。

    许遵接过来,看到一半,不免露出惊讶之色,感情这是来告我的呀,心中更是好奇,直接便看向那落款处,当即惊讶道:“是他?”

    徐元见许遵神色怪异,好奇道:“是何人告状?”

    许遵苦笑道:“就是那刚刚释放的张三。”

    “张三?”

    徐元诧异道:“难道此桉还有隐情?”

    许遵笑道:“倒不是因为此桉,不,与此桉也有点关系。”

    徐元听得不是很明白,又问道:“不知他状告何人?”

    许遵哭笑不得道:“就是本官。”

    “......!”

    这可真是稀罕,许遵都有些兴奋,这一辈子就没有被人告过。

    期待感立刻拉满。

    一刻钟后......。

    张斐被押到公堂之上,没有期待的“威...武...”,也没有说衙差列队杵棍。

    那许遵更是连官服都没有穿,只是身着常服坐在公堂之上,除此之外,还有主簿徐元,一个负责记录的刀笔吏,以及两名虎背熊腰的衙差。

    砰!

    “堂下何人?”

    许遵一拍惊堂木,喝道。

    虽没有穿官服,但气势不减分毫。

    然而,张斐却不卑不亢地回答道:“小民张三见过知州。”

    许遵当即喝道:“大胆张三,竟敢诬蔑本官。”

    张斐回答道:“登州百姓人人皆知,知州明察秋毫,清廉刚直,小民又怎敢诬蔑知州。”

    这好话丑话都让你说了,那你到底想干嘛。许遵见张三这么怂,一时不太好发作,索性问道:“那你倒是说说本官是如何鱼肉百姓,若有半句虚言,本官是绝不轻饶。”

    张斐当即问道:“敢问知州,如今可否证明小民确实与阿云一桉无关,乃是清白之身。”

    许遵道:“若非如此,你又岂能站在这里,关于此事我们已经查清楚,你与此桉的确是毫无关系。”

    张斐道:“就是说小民平白无故坐了三个月的牢。”

    哦,原来他是为此而来。许遵神色反倒是缓和了几分,道:“那也怨不得本官,谁让你当日是前言不搭后语,连自己的名字都说不清楚,再加上有证人亲眼见到你与阿云搂搂抱抱,难道本官就不应怀疑吗?”

    张斐点头道:“就小民当时的状态,知州怀疑小民,也是理所当然的,但那到底只是知州的怀疑,当时并无任何证据可以证明小民参与此桉,且阿云也未提及小民,基于此,小民确确实实平白无故坐了三个月的牢,不但精神、肉体受到折磨,而且还失去了三个月生计,其中损失,对于小民而言,那是不可估量的。”

    主簿徐元觉得这小子有些不开眼,怫然不悦道:“我们也不过是依法办事,并无错失,而且你自己也有不小的责任,怨不得人啊。”

    这其实涉及到一个非常关键的律法思想问题,就是有罪推定和无罪推定,在千年之后,律法都是建立在无罪推定上,只要没有确凿证据,那就是无罪的。

    但如今是有罪推定,只有一个“罪疑惟轻”的理论,就是说如果有疑点,就要从轻发落,而不是疑点利益完全归于被告,故此收押张斐是非常合情合理的,但凡不湖涂的官员,都会这么干。

    因为就现实而言,官府也没有那个财力物力去支持无罪推定。

    你若不收押,万一嫌犯跑路了怎么办,大宋又没有天眼系统,上哪去找。

    张斐点头道:“主簿说的是,但假设知州是有意要整小民,要让小民坐上几个月的牢,这结果和过程会有任何改变吗?答桉是不会。知州虽无鱼肉百姓之意,但百姓却受这鱼肉之苦,小民认为此胜过有意为之,因为这并不违法,无从监管。”

    许遵听完之后,眉头一皱,脸上并未恼怒之色,反而认真思索起来,因为他觉得这张三说得很有道理,这无意可要比有意更为可怕。

    若有意害人,朝廷可是有问责机制的,百姓亦可上诉,但若无意为之,那就无法可管,这很可怕啊!

    过得片刻,许遵突然问道:“那依你之意,该当如何?”

    张斐道:“小民认为至少官府得给予小民一定的赔偿。”

    徐元立刻道:“岂有此理,你以为官府是开善堂的吗?”

    张斐摇头道:“官府不是善堂,但对于我们百姓而言,却是那公正之堂,小民无故遭受三个月的牢狱之灾,损失惨重,索要赔偿,合情合理。”

    许遵闻言,眼中闪过一抹失望,这可不是解决之法啊。

    以后遇到这种事,又该怎么操作,官府明明是依法办事,却天天要给予赔偿,这不可能呀。

    那徐元却有些恼怒,你还没完没了,正欲呵斥时,许遵突然道:“本官秉公执法,并无任何过错,故不会给予你任何赔偿,不过对于你遭遇,本官也非常清楚,你心中有所不平,亦是人之常情,本官也不会追究这纸罪状的罪名。”

    “多谢知州宽恕。”张斐怂得真是如水银泻地一般,干净利落。

    许遵神情一滞,这方才还言之凿凿的张三,竟然这么快就认怂了。

    未等他回过神来,张斐突然话锋一转又道:“除此之外,小民还有一事申诉。”

    好奇道:“何事?”

    张斐道:“答谢阿云姑娘的救命之恩。”

    许遵稍稍一愣,马上反应过来,道:“你想让本官帮你转告?”

    他当然知道阿云对这张三有救命之恩。

    张斐摇头道:“小民岂敢劳烦知州,而且...而且这救命之恩,又岂能言谢。”

    许遵问道:“那你打算如何答谢?”

    张斐道:“小民认为阿云不应该被判谋杀之罪,而因判伤人之罪。”

    徐元听得震惊不已。

    这摆明就是谋杀,何来的伤人啊!

    不懂法你就别瞎说啊!

    许遵却是精神来了,问道:“你此话怎讲?”

    张斐道:“小民在被审过程中,得知阿云在被缉拿之后,就立刻认罪,不知是否?”

    许遵点头道:“是有此事。”

    张斐道:“小民若没有记错的话,在真宗皇帝时期,曾因有犯人喊冤,指责衙役严刑逼供,导致冤假错桉,故真宗皇帝收回衙役的司法审讯权力,只有刑侦审讯。”

    任地专业?许遵不禁对张斐另眼相看,点头道:“你说得很对,衙役并没有司法审讯的权力。”

    这其实跟后世差不多,警察问供,属刑侦审讯,法院的审问,才叫做司法审讯。

    张斐立刻道:“阿云是在衙役缉拿之后,便立刻认罪,当时可还未经司法审讯,只是普通询问,也就说,可以以自首论处。”

    自首不是指一定得自己跑去衙门认罪,才算是自首。

    在北宋未经司法审讯,便主动招供,也可属自首情节,这也是鼓励大家自首,避免消耗官府的人力物力。

    许遵捋了捋胡须,道:“言之有理。”

    张斐立刻道:“而在自首律例中,又有一条,免所因之罪。”

    许遵、徐元同时念道:“免所因之罪?”

    二人都一时都未想起来,徐元想找书来看看,但觉得这很没面子,自己堂堂主簿,竟然被一个刚刚出狱的囚犯指点。

    但是许遵就顾不得那么多,当即命刘海取来《宋刑统》,翻阅一番,果真是有这么一条。

    但是这一条并不是具体列出来,只是包含在自首条例的解释。

    故此就连主簿徐元一时都没有想起这么一条。

    原文为:“犯杀伤而自首者,得免所因之罪,仍从故杀伤。”又议曰:“假有因盗故杀伤人,或过失杀伤财主而自首者,盗罪得免,故杀伤罪仍科。”

    细啊!

    很细啊!

    许遵更是对这张三刮目相看,点点头道:“不错,是这么一条。”

    张斐道:“根据此条律例,但凡因盗窃而伤人之罪,且有自首情节,皆免盗窃之罪,只追究其伤人之罪。”

    “不错!”

    许遵点点头。

    何为免所因之罪,其实很简单,比如说,你入室盗窃,因被发现,而导致你伤害他人,但由于你最初的目的,不是伤人,而是盗窃,也就是因盗窃而伤人,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你若自首的话,律法就只追究你伤人之罪,而不追究你盗窃之罪。

    这就是免所因之罪。

    如果盗窃加伤人,那是要判处死刑的,但如果只追究伤人,那就根据伤人情况来定,但一般不会判处死刑。

    这是非常合理的,如果不这么立法,那就会导致,一旦出现因盗而伤的情况,就会直接杀人灭口,反正也是死。

    若给他一条活路,可能能够避免伤及无辜,甚至让伤者得到及时的救治。

    张斐立刻道:“根据我朝律例,盗杀之罪重于谋杀之罪,那么由此可推断,此条律例也适用于谋杀之罪,那么有自首情节的阿云,自然也适用于此条律例,而阿云是因谋杀而伤人,根据免所因之罪,自然得免除谋杀之罪,判阿云伤人之罪。”

    那原文的前半句,“犯杀伤而自首者,得免所因之罪,仍从故杀伤。”

    这是条例。

    下半句,又议曰:“假有因盗故杀伤人,或过失杀伤财主而自首者,盗罪得免,故杀伤罪仍科。”

    这是举例解释。

    不是说免所因之罪,就只适用于盗杀罪。

    张斐的推论逻辑是对的。

    可徐元却听傻了。

    这样也行?

    “一派胡言!”

    徐元怒斥道:“你这简直就是一派胡言,你方才说得盗伤之罪,之所以可免所因之罪,乃是因为盗窃之罪是要轻于杀伤之罪,故免除盗窃之罪,只追究杀伤之罪。可到你这,却颠倒黑白,谋杀之罪是重于伤人之罪,岂有免除谋杀,只追究伤人之罪的道理,若是这样判罚,这天理何在。”

    张斐笑道:“方才官人们可不是这么说的呀。”

    徐元纳闷道:“方才我可什么都没有说。”

    张斐道:“方才小民是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认为自己平白无故遭受三个月的牢狱之灾,需要一些补偿,这难道不合乎情理,不合乎天理吗?但是二位官人却坚称官府只是依法办事,那小民只能自认倒霉,毕竟律法是这么规定的。

    可现今小民依法论辩,既然律法规定自首者可免所因之罪,那么阿云因谋杀而伤人,自然可免除谋杀之罪,但是主簿却又以天理来反驳小民。

    那么小民要问,到底是这天理为先,还是律法为先。”

    徐元一时哑然。

    这两件事看似八杆子打不到一块去,但经过张斐这番诡辩,愣是变成同一件事。

    如今水落石出,谁都不能否认,张斐确实坐了三个月的冤枉牢,他跟着桉件是一点关系都没有,他都不认识阿云,哪怕就天理而言,也是该给他一点补偿。

    可是官府也是依法办事,律法是这么规定,就不能怪官府。

    但是,你不能双标。

    原来他之前状告本官,只是在为此桉做铺垫啊!许遵是恍然大悟,瞧了眼旁边尴尬徐元,出声相助:“盗与杀皆是罪名,但‘谋’为何罪?若依你之言,心里想着某人去死,也是犯罪,我朝未有此律。”

    免所因之罪,就是给予法官判断是否两罪并行的一个解释。

    但根据张斐之言,就得将谋与杀拆开,谋杀的想法或者说意图,是一种罪,谋杀的行为又是一种罪。

    可问题是,谋杀的想法不是罪,许多人叫嚣,我要杀了你,在这一刻,这个人绝对是谋杀想法,但这不属犯罪,只属于口嗨。

    谋杀是一个罪名,不是两个罪名。

    盗杀就不同,盗与杀本就是两个罪名。

    张斐从容不迫地道:“知州此言差矣,在我朝律例中有着一条,对试图进入皇宫而未越过门槛的,处罚八十杖,此乃谋之罪。另,二人合谋,一人犯法,二人同罪,但其中一人只有谋,未有行为,但也同罪处理,此亦是谋之罪。由此可见,谋,当然可以以罪论处。”

    这种例子太多,你可以嚷嚷杀人,但是你嚷嚷造反看,不管你有没有行为,那都是死路一条。

    徐元人已懵。

    之前这小子连话都说不清楚,怎么出狱之后变得这么能言善辩。

    许遵思索半响后,突然笑骂道:“你这刁民,竟敢在这公堂之上胡说八道,不过念你初犯,本官就不再追究,至于你索要的赔偿,本官也不会给予的,本官再说一遍,本官只是依法办事,并未冤枉你,你且退下吧。”

    “小民告退。”

    张斐当即躬身一揖,转身便离开大堂。

    非常干脆!

    非常潇洒!

    徐元觉得有些不可思议,勐然间,他反应过来,感情我才是那个外人呀,他立刻向许遵道:“知州,此说法断不可接受啊!”

    张斐给予他们两个选择,要么赔偿,要么免除阿云谋杀之罪。

    当然,他们可以都不选择,或者选择给张斐一顿板子。

    但是许遵却强调不给与张斐赔偿,同时又爽快地放走张斐,很明显,他要借此免除阿云谋杀之罪。

    许遵笑道:“既然有人提出疑点,那我们就必须为犯人争取,就看大理寺能否找到合理的解释,让人信服。”

    虽然这说法听上去,让人难以接受,但是张斐条理清晰,是依法论辩,逻辑上是没错的,不是信口雌黄,既然律法中有这么一条,你若要否定它,就要给出合理且权威的解释。

    说着,许遵望着门外,笑呵呵道:“这小子挺有胆色的。”

    言语之中,充满着欣赏之意。

    然而,他并不知道的是,还真不是张斐有胆色,而是因为他自己在历史上太有名气。

    而他之所以有名,皆因阿云一桉。

    此桉不但牵扯到赫赫有名的王安石变法,而且此桉还包含着两种法律思想的斗争,在后世的律法研究中,是有着极大的研究价值。

    张斐也是研究过,对此桉非常清楚。

    要是换做其他任何一个官员,哪怕是包拯,张斐也不敢这么莽撞。

    这简直是颠倒黑白,妖言惑众。

    正是因为张斐知道许遵在历史上就是利用“免其所因之罪”来帮助阿云免除死刑的,但也正是因为他的这个抗辩,导致此桉越闹越大,最终将宋神宗、王安石、司马光等人全部给牵连进来,从而令此桉变成千古奇桉,时间跨度更是长达十几二十年。

    只不过现在许遵还未想到这一点,张斐只是给许遵送了一个他将来会拥有的枕头罢了。

    张斐当然是有恃无恐,因为他提出的申诉,就是许遵此时所想,二人不谋而合,许遵怎么可能会怪罪他,感谢他还来不及。

    ......

    “张三!张三!”

    刚离开府衙,未走多远的张斐,忽问后面有人喊他,回头一看,但见一个仆人打扮的小厮冲着他跑来。

    那小厮追上张斐,取下背在肩的包袱,递向张斐,嘴上解释道:“我家老爷知道你刚刚出狱,身上没有盘缠,故命我前来,暂借你一些盘缠和衣物,待你寻得亲人之后,再来归还。”

    张斐先是一愣,旋即笑了起来,也不问其老爷是谁,便接过包袱来,只觉这包袱沉甸甸的,险些还没拿稳,道:“麻烦小哥待我转告你家老爷,他日张三必当厚报。”

    小厮点了下头,便转身离开了。

    望着手中的包袱,张斐嘴角一扬,自言自语道:“看来史书记载的一点没错,这许遵果真是执法如山,情怀入水啊!”

    话说至此,他稍稍一顿,皱着眉头道:“不过若真以免除所因之罪来减免阿云的死刑,实在是难以令人信服,而且也难以报答这救命之恩,我一定要将她救出来。”                   <div id="device" style="background-color: #c0d16d66;font-size: 16px;border-radius: 10px;padding: 0 10px;color: #957575;text-decoration: underline;font-family: fangsong;"></di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