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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于法庭上见。
这个案件本身就具有强大的话题性和吸引力,再加上陈自然律师亲临法庭,文州法院从来没有这么引人关注。
因为国内好几名知名律师或慕名而至现场观摩,或特地过来给陈大律师助阵,连带着各路媒体也蜂拥而至。这竟然令文州当地政府好一阵紧张,如临大敌。
现在每个地方都有无解的矛盾和纠纷,涉及各类人等各类事件,领导们担心这么多律师过来,本地市民村民现场喊冤递诉状,一不小心就不知从哪个地方捅开大娄子,那麻烦就大了。
法庭内120多个旁听位置座无虚席。被害人和被告的亲戚朋友泾渭分明地分坐在两侧,一条通道分隔开他们。
审判长敲响法槌,宣布开庭。
舒子真被法警带入被告席。
舒子真虽然竭力保持着脸部的平静,但微微颤抖的双手还是反映出内心的煎熬和挣扎。她的出现引起了两侧人马的一阵骚动。这小小的噪音马上被制止住了。
庭审庭辩按部就班地进行。
控方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
案件的经过很简单。舒子真和马奔腾因为一笔资产纠纷,相约在东莱茶座协商谈判,后来因为证据的问题,两人各自乘车到天瑞大酒店。到了酒店,马奔腾没拿出所说的证据,而且对舒子真动手动脚,遭到舒子真拒绝。后来马奔腾洗了个澡,从洗手间出来后意欲性侵舒子真,舒子真奋起反抗,顺手拿过茶几上的水果刀砍杀马奔腾,致马奔腾当场死亡。
法医鉴定结果显示,马奔腾颈部、胸部被扁平单刃利器反复多次刺击,其中一刀刺中颈部动脉血管,一刀刺中心脏,导致死亡。
就像媒体事先预想的那样,控辩双方就舒子真是故意杀人还是正当防卫,进行了一番交锋。
控方首先提出两点:第一,时值深夜,作为单身女人,舒子真为何会同意只身前往天瑞大酒店马奔腾的董事长办公室?第二,到办公室后,按照被告的讲述,马奔腾当时已经流露出意图不轨的迹象,被告为什么不乘马奔腾洗澡时离开现场?
舒子真的说法是,眼下企业发展遭
遇资金度短缺,对这笔钱抱有很大的期望值,希望尽早和马奔腾谈成一致,使资金早日到位。之前已经约了好几次都没结果,这次好不容易碰面,想一追到底,不想再次白跑一趟。而且对方是知名企业家,和她是叔侄女的辈分关系,平时他在她眼里是可敬的长者,当时一门心思想着马奔腾那里到底有没有什么证据证明那笔钱的归属,没有往其他方面多作考虑。
陈自然律师从法律和心理角度对当事人行为作了辩护。
这两点并没有深入碰撞,最后双方的关键停留在办公室的纠缠打斗上。
控方认为,该案件的发生应分为两个阶段。
前阶段,面对马奔腾的实际举动,面临将要发生的性侵害,舒子真持刀反抗有正当防卫性质。
后阶段,马奔腾身中4刀倒地后,已经丧失侵害能力,根据舒子真供述,她因害怕马奔腾起身夺刀报复,继续持刀捅刺其胸部和颈部,至其一动不动,最终导致其死亡,有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故意。
也就是说,后面那5刀,被告人舒子真在实施正当防卫之后继续持刀杀害已丧失侵害能力的被害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辩方陈自然律师称,当晚是被害人马奔腾主动约见被告,后来又以所谓的字据为由,欺骗舒子真到其办公室,而到今天控方也无法提供那张极可能子虚乌有的字据,这说明他从一开始就对被告心怀不轨,有所图谋,而非临时起意。在办公室,马奔腾向舒子真提出性要求遭拒后,霸王硬上弓。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为反抗强奸将被害人刺倒的行为属于特殊的正当防卫,造成被害人伤亡,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也不存在防卫过当之说。
控方指出,被告用4刀把被害人刺倒后,被害人马奔腾当时已经没有了侵犯能力,也就是说被告已经达到阻止侵害、保护自己的目的,但是被告却没有停止动作,继续作出错误的防卫反击,进而导致不应有的危害后果的产生。
这第二波砍刺,已经明显超出正当防卫的范畴。
陈自然律师辩护:先讲是不是“导致不应有的危害后果的产生”。
他分析辩护,暂且按照
控方的说法,把舒子真刺击马奔腾的自卫行为分为两个阶段,在控方所谓的前阶段,也就是正当防卫阶段,尸检显示马奔腾连中4刀,其中一刀刺中颈部动脉,当时已生命垂危,即使没有后续的5刀,马奔腾也会因失血过多而休克死亡,已经没有生存的可能,因此马奔腾的死亡在前阶段控方认可的正当防卫结束之时就不可避免,严重后果在第一阶段已经造成。那么,舒子真的第二波刺击并不存在像控方所说的导致“不应有”的危害后果的产生。
陈自然继续辩护:再讲舒子真的第二波刺击还不是“明显超过正当防卫范畴”。
他分析辩护,从案件的陈述来看,当时的情况是,舒子真在情急之下抓住了茶几上的水果刀,不假思索地刺向马奔腾,其中一刀刺中颈部动脉,马奔腾严重受伤倒下,已经没有侵害能力。这“可能”是事实,但是大家不要忘了,这个“当时已经没有了侵犯能力”的鉴定,是事后法医判断出来的。那么,我们凭什么认为一个女孩子,在现场惊慌失措的状况下,能够准确地判断出马奔腾还有没有侵害能力?试想,马奔腾倒下后再次起来抓住被告舒子真脚腕甚至有可能夺取被告手里的水果刀时,在这样一个凶险的情况下,当事人作为一个年轻女子,身处的又是一个刚刚经过激烈搏斗、鲜血四溅的环境,她凭什么去判断马奔腾有没有“继续侵害自己的能力”?她有什么能力把自己的反抗行为限制在控方所谓的正当防卫范畴之内?
可见当时当事人舒子真再次刺击马奔腾,并非一个超过正当防卫的过失行为,而是在非常时刻为了保护自己免遭伤害下意识做出的正当的必要举动。大家反过来想一想,如果倒下的马奔腾并没有失去侵害能力,而舒子真仅凭他被刺倒、流血就断定他没有了侵害能力,放松警惕,那么马奔腾反扑加害舒子真又该去作何评价?
陈自然律师道,再回到控方提出的两个阶段,这是把案件发生的整个过程事后人为地生硬地分为两个阶段,其实这就是一个连续的过程,不存在也没有前后两个时间段之分。
陈自然最后总结:综合案情各个方面情况看,舒子真的防卫并没有超出必要限度,应为正当防卫。